(2017)豫1727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瑞与李心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李心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民初1019号原告:吴瑞,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心代,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吴瑞诉被告李心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心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所欠方木款64000元。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欠条一张。被告未到庭,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供的欠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和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5月份,原被告间发生方木买卖业务关系。2013年6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方木款64000元。为此,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64000元,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心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瑞货款64000元。本案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李心代负担。被告李心代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