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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稻盛和丰农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宇兴源贸易有限公司、王斌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稻盛和丰农业有限公司,北京华宇兴源贸易有限公司,王斌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财保9号申请人:南京稻盛和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东路293号。法定代表人王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小军、田作立,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华宇兴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13号东楼409室。法定代表人王斌力,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斌力,男,汉族,1976年3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人南京稻盛和丰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华宇兴源贸易有限公司、王斌力名下价值500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句容苏润米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北京华宇兴源贸易有限公司、王斌力名下价值5000000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周庆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吕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