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1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116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强,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广汉市。因犯抢劫罪,199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2002年11月1日被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4年4月22日被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1月1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幸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1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强来到垫江县桂阳街道曼斯顿大酒店门口,将被害人喻某停放在公路边的一辆黑色金福牌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藏匿于垫江县东门东方时空网吧附近的一个巷子里。2017年1月11日,黄强将窃得的摩托车骑至垫江县太平镇群力村8组附近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将该车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喻某。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6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郑某、程某、邓某的证言、被害人喻某的陈述、被告人黄强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黄强具有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刑事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董延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龙 佳书 记 员 李华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