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凌一就与李薪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蒸执字第483号凌一就,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联系电话1887343****李薪,男,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凌一就申请李薪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案,作出的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第三人陈红文向本院提出执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又提出行政诉讼,请不让撤销李薪的房产所在权证,本院已立案受理。据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先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登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