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执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曾焕烈、陈少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焕烈,陈少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2执1674号申请执行人曾焕烈,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鲤城区。被执行人陈少雷,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曾焕烈与被执行人陈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闽050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4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另案冻结被执行人陈少雷名下汽车的过户、交易、抵押等手续的办理,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另经本院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查询,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0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大华执行员 洪江龙执行员 庄俊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出 征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