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特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钟成英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成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民特31号申请人:钟成英,女,1957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钟成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钟成英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胡婵娟系母女关系。胡婵娟于2007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多方寻找,均无果,遂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胡婵娟,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X族,户籍地重庆市××号××单元X-X,系申请人钟成英独女,于2007年1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并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XXX派出所登记为失踪人口。申请人钟成英向本院提供了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常住人口登记卡、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XXX派出所证明、重庆市九龙坡区XXX街道办事处后街社区居委会证明等材料以证明上述事实。申请人钟成英申请宣告胡婵娟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胡婵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胡婵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婵娟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钟成英申请宣告胡婵娟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婵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雪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