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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汇力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汇力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韩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汇力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张亚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厦门汇力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