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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执恢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东芳与被执行人万国庆、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芳,万国庆,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安徽龙悦健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执恢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东芳被执行人:万国庆被执行人: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安徽龙悦健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国庆,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东芳与被执行人万国庆、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万国庆、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被多家司法机关查封,暂时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刘东芳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执行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宣中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