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713号原告:刘某1,女,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被告:刘某2,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郭艳红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冯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志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