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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713号原告:刘某1,女,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被告:刘某2,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郭艳红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冯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志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