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玉兰、周海燕等与白七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兰,周海燕,周海霞,周玲玲,周开花,周建花,白七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301号原告:张玉兰,女,1958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周海燕,女,1987年4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周海霞,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周玲玲,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周开花,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周建花,女,1981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周振国,1967年9月1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白七柱,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兰、周海燕、周海霞、周玲玲、周开花、周建花与被告白七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兰、周海燕、周海霞、周玲玲、周开花、周建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兰、周海燕、周海霞、周玲玲、周开花、周建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兰、周海燕、周海霞、周玲玲、周开花、周建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玉兰、周海燕、周海霞、周玲玲、周开花、周建花负担。审 判 长 孙家刚审 判 员 张曙明人民陪审员 张建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洪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