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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1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尚凌云与尚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凌云,尚凌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1220号之一原告:尚凌云,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尚凌燕,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凌云诉被告尚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凌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凌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尚凌云负担。审判长  张红敏审判员  唐俊艳审判员  程梦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洪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