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1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尚凌云与尚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凌云,尚凌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1220号之一原告:尚凌云,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尚凌燕,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凌云诉被告尚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凌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凌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尚凌云负担。审判长 张红敏审判员 唐俊艳审判员 程梦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洪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