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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福州脱胎漆艺制作中心与张国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脱胎漆艺制作中心,张国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1641号原告:福州脱胎漆艺制作中心,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远洋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43189Q。法定代表人:周晓斌,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程,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泊,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天,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福州脱胎漆艺制作中心与被告张国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福州脱胎漆艺制作中心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脱胎漆艺制作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福州脱胎漆艺制作中心负担。审判员  林慧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