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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5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货运公司、王继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货运公司,王继华,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565-2号申请执行人: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货运公司。负责人:王长江,公司经理。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699号。被执行人:王继华,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涛,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继华、王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继华、王涛自收到(2017)鲁1702执565号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履行(2015)菏牡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王继华、王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关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关支行账户(账号:16×××35)上的存款38915.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4月19日至从2018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保平审判员  胡大鹏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启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