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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盐山县水务局、盐山县万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盐山县水务局,盐山县万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25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盐山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耿青松被执行人:盐山县万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春生申请执行人盐山县水务局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盐水缴通字第212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缴费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盐山县万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拒不执行收费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盐山县水务局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盐山县水务局作出的(2016)盐水缴通字第212号河道工程修建管理费缴费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作出的(2016)盐水缴通字第212号河道工程修建管理费缴费通知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王振华审判员 :王新峰审判员 :刘俊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