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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16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1698-1号原告:王某某,男,住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上深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住沈阳市浑南区白街道办事处大张尔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某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原告提供其在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人民币XX万元整)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某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XX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