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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吴永良与王金涛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良,王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吴永良。被执行人:王金涛。申请执行人吴永良与被执行人王金涛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1126民初1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金涛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金涛的银行账户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和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师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