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召会与戚小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召会,戚小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马召会,男,生于1963年4月16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宝鸡秦源煤业职工。被执行人:戚小芹,女,生于1980年4月12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关于马召会与戚小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召会依据已经生效的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戚小芹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执行款8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戚小芹已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执行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马召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丽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