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1363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苍溪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省苍溪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363原告: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9674123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阳山西路130号。法定代表人:曹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虎平,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196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苍溪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206104454Y,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紫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机械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苍溪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溪农机制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海龙机械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以苍溪农机制造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海龙机械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