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树芬与李琴芬、付天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芬,李琴芬,付天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陈树芬,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委托代理人:徐红飞,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琴芬,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付天达,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树芬与被执行人李琴芬、付天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04000元、逾期利息2080元、2016年10月13日至实际欠款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利息(待算)、案件受理费1212元、执行费10480元(交法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起每个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最低还款4000元,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还清全部欠款本金、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1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光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