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91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2016民初2305号原告驰骋天下房地产公司诉被告汤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市驰骋天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汤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91民初2305号原告:某某市驰骋天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骋天下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涂苗苗,驰骋天下房地产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阳,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汤某某。原告驰骋天下房地产公司诉被告汤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艳君独任审理,于2017年1月1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驰骋天下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阳,被告汤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被告因未委托律师,故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原告同意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庭审后,原、被告双方均请求法院给予三个月的调解期限,后因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驰骋天下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阳,被告汤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房租、人工工资等损失共计7289元;2.要求被告当面向原告道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原被告之间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费用,但被告与卖房方私下交易后,要求原告退还其费用,多次协商未果后,被告邀其母亲及姐姐多次在原告办公场所堵门、锁门并用高音喇叭宣扬公司骗钱,影响原告正常的工作秩序。原告多次报警,经多部门多次调解均无果,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直接经济损失7289元(截止至2016年10月12日),原��保留对间接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的权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汤某某辩称,堵门属实,但后来没有去了;堵门只是为了要回购房款,原告不给,才出现这种情况;公安部门、居委会调解多次,答应给原告6800元,了结此纠纷,钱已实际支付,后不知原告为何起诉。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租房合同一份、员工工资明细一份。证明原告因被告堵门所造成的损失。被告汤某某对该组证据持有异议,认为都是被告单方面的证据,不予认可;对员工工资计算方式有异议,对房屋租赁合同金额有异议,对公司业绩收入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租房合同及员工工资均为原告制作的单方面证据,不具有客观性,且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仅依据该组证据计算财产损失,对被告显示公平,原告对相关损失可申请鉴定,对于鉴定过程,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再综合予以评析。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视频一份。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被告汤某某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均为一秒或两秒的视频片段,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18天;对视频中看的清本人的无异议,看不清本人及没有本人的有异议;被告认为其只是在合法维权,不影响原告的实际经营,侵权行为不成立。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视频证据可以清晰的看出,被告对原告经营造成了影响,且被告认可堵门的事实,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认定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汤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有《房地产买卖��间合同》,后原、被告因返还购房款问题发生纠纷,被告采取堵门等方式向原告索要购房款。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员工工资明细等证据均系其单方制作的证据,且被告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本院仅依据原告提交的片段视频及上述证据无法核算出原告具体的财产损失金额。经本院当庭释明,要求原告在庭审后七天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财产损失金额鉴定申请,但被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申请,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房租、人工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针对原告主张被告当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承认侵权行为的存在,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向其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令被告汤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襄阳市驰骋天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赔礼道歉;驳回原告襄阳市驰骋天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汤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4517010400036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