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汤海峰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海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21号罪犯汤海峰,男,1997年5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城少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海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051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2013)莆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5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3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汤海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2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汤海峰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及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0500元中个人应承担部分人民币3504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及追缴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504元。本院认为,罪犯汤海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汤海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汤海峰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海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8日至2017年5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