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津平、赵宝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津平,赵宝国,季兴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449号申请执行人:李津平,女,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赵宝国,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季兴梅,女,197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津平与赵宝国、季兴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14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