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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行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黄侨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侨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行终6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侨星,男,汉族,1972年7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上诉人黄侨星因其诉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行初141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黄侨星上诉称:上诉人于2015年6月20日丢失一头牛,次日发现牛被赖共和捡到,而赖共和不愿归还,上诉人遂前往罗溪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配合赖共和欺诈上诉人。上诉人认为,帮助上诉人赎回丢牛系属公安干警之职,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因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侨星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⒈请求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送还原告被拾的牛;⒉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生意周转期经济损失(月周转期最低可二期,每期可赚500元以上);⒊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上述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黛审 判 员  陈庆辉代理审判员  庄翊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维速 录 员  XX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