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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菊于被告晁增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菊,晁增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587号原告:张振菊,女,197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格尔木市。被告:晁增云,男,198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格尔木市。原告张振菊与被告晁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振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晁增云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张振菊自愿撤回起诉,本案纠纷已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振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芦生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