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辖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新贤、河北顺邦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贤,河北顺邦物流有限公司,王和平,天津中信华宸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辖终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贤,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顺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北大街***号盛博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和平,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审被告:天津中信华宸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北南仓道南。法定代表人:陈松林。上诉人张新贤为与被上诉人河北顺邦物流有限公司、王和平原审被告天津中信华宸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6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张新贤上诉称,原裁定以被申请人诉请标的超过3000万元认定级别管辖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列明的代偿本息为2719.7万元,已包括利息,再计算利息没有依据,故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7号的规定,被上诉人河北顺邦物流有限公司、王和平依据与上诉人张新贤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提起的诉请标额,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上诉人张新贤的住所地属××石家庄市行政管辖范围,故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张新贤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薄宝祥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李京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茂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