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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邢东胜与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东胜,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795号原告:邢东胜,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长寿西路70号。法定代表人:吴日明,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圆,该局工作人员。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定代表人:谭曼青,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露,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邝俊凌,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邢东胜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一案,原告邢东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东胜负担。审 判 长  唐知莹人民陪审员  孙燕妮人民陪审员  谢见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细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