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02艾丽与赵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丽,赵琼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2378号 原告艾丽,女,汉族,1956年3月7日出生,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十二委十组,身份号码220402195603072221。 委托代理人蔡大鹏,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瑶,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琼,女,汉族,1976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上塘松岭社区居委会金惠达到人才交流中心1412房,身份号码512529197611185600。 委托代理人陈耀飞,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博琼,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4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8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凌 炜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人民陪审员 杨 海 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殷智华(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