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史某某、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某某,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财保52号申请人:史某某,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申请人: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中山路与葵城路交叉口宏基中心广场3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6753554241。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史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在博爱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大众信用社(账号:28×××41)的存款400万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申请人在其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3207051900328044083,责任限额为4000000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宏基置业在博爱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大众信用社(账号:28×××41)的存款400万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史某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