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红利、孙桃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红利,孙桃玲,栗江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710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淑玲任行长组织机构代码:08083686-X。委托代理人杨旭涛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潘红利,男,196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孙桃玲,女,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栗江美,女,197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红利、孙桃玲、栗江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因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潘红利、孙桃玲、栗江美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剑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