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3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耿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781号原告:耿某,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被告:裴某,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耿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耿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征人民陪审员 王 燚人民陪审员 郭章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程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