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周光慧申请尹明华、曾给敏、四川洪雅兴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光慧,尹明华,曾维敏,四川洪雅福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财保3号申请人:周光慧,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泽,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尹明华,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申请人:曾维敏,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申请人:四川洪雅福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广场南路金马小区5幢2单元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575266635E。法定代表人:李崇光。申请人周光慧于2017年4月13向资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尹明华、曾维敏共有的三套房屋(位于简阳市养马镇滨江路X幢X楼房屋一套,面积137.71㎡,权证号:监证2012XXXXX;位于简阳市养马镇铁东街X号附X号X幢X楼房屋一套,面积242.81㎡,权证号:监证2011XXXXX;位于简阳市养马镇铁东街X号附X号X幢X楼X号房屋一套,面积130.89㎡,权证号:监证2011XXXXX)及被申请人四川洪雅福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共计在价值52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担保单位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函对申请人前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光慧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尹明华、曾维敏共有的三套房屋(位于简阳市养马镇滨江路X幢X楼房屋一套,面积137.71㎡,权证号:监证2012XXXXX;位于简阳市养马镇铁东街X号附X号X幢X楼房屋一套,面积242.81㎡,权证号:监证2011XXXXX;位于简阳市养马镇铁东街X号附X号X幢X楼X号房屋一套,面积130.89㎡,权证号:监证2011XXXXX)及被申请人四川洪雅福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共计价值在52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2018年4月18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光慧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饶治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