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庞中心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庞中心,王海涛,庞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32号原告:王海涛,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庞中心,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涛诉被告庞中心民间借贷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海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立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梅桂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