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范时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时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79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时健,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时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某出庭支持公诉,范时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范时健醉酒后驾驶粤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东路自来水厂路口被设卡执勤的公安人员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在隆都医院对范时健进行静脉血液提取。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时健驾驶车辆时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126.9mg/100ml。归案后,范时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时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时健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范时健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时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祥沈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