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芜湖市强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明远集团公司、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强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明远集团公司,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1167号原告:芜湖市强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沈巷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957101124(1-1)。法定代表人:强先冬,经理。委托代理人:江贤志,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412126Q。法定代表人:查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羽,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92451563。法定代表人:陶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强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被告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强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强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强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6元,减半收取6303元,由原告芜湖市强冬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川人民陪审员 孟祥春人民陪审员 严德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丰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