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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烟台盛业钢格板有限公司与赵楷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盛业钢格板有限公司,赵楷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431号原告:烟台盛业钢格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舟山路F-12小区。法定代表人:袁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仲美,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楷威,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烟台盛业钢格板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楷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烟台盛业钢格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盛业钢格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烟台盛业钢格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永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