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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某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53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5月8日出生,回族,出生地北京市,职高文化,导游,后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已执行);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7〕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底至2016年1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本市丰台区首经贸中街1号院3号楼1单元1层棋牌室于涛、王学永(已判刑)等人组织的赌局内,实施发牌、放账、抽水等行为,为赌博活动提供帮助并从中牟利。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张某等人在上述地点被查获,现场起获赌资11万余元,起获水箱内抽头款13100元。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于涛、王学永、翟静、张和国、王学凯、李光夫、李天轩、于有水、韦国、刘春林、靳宇晨、杜四民、赵伍元、高飞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移送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工作记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证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活动提供帮助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胡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