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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韩金波与贾秀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波,贾秀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16号申请执行人:韩金波,女,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贾秀利,男,1964年5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金波与被执行人贾秀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10万元及借款10万元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元,公告费56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