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执5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某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021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某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某某,身份证号码422202196308115236。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组织机构代码某某。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307民初4638号民事裁定,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共计33553.6元,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45588元,就业补助金52000元,年休假工资1857.1元,高温补贴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11.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985.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丘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