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张某承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粗识字,农民。宕昌县沙湾镇杨何家村二社人,现住宕昌县城关镇福瑞苑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750713XXXX。被执行人:张某,男,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江油市铜星乡宝藏村五组4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760229XXXX。本院在执行杨某诉被告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根据案卷材料及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域,本案已经委托于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江油市人民法院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2015)宕民初字第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建平审 判 员 贺振银代理审判员 郭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泽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