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3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曙光支行、宁波市鄞州新世纪虞哥建材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曙光支行,宁波市鄞州新世纪虞哥建材商行,李武英,虞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30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曙光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11153636W),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43-47号。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新世纪虞哥建材商行(个体工商户,组织机构代码为L5300089-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新世纪家居装饰商城。被执行人:李武英,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东阳市。被执行人:虞惠民,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东阳市。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该院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曙光支行与宁波市鄞州新世纪虞哥建材商行、李武英、虞惠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浙0204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2017年3月20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李武英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房地产。同月21日11时09分,买受人赵冲(公民身份号码为)以20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现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该案由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武英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房地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李武英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房地产的相应权利归买受人赵冲所有。物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冲时起转移;三、买受人赵冲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等费用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文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