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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盛厚春与程明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厚春,程明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盛厚春,男,1962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程明财,男,198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822民初13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程明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明财的银行存款758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