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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福军、王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军,王德英,李秀明,山东惠民华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学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41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军。申请执行人王德英。申请执行人李秀明。被执行人山东惠民华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现住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王学达。王福军、王德英、李秀明申请执行山东惠民华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学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福军、王德英、李秀明于2017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39243.38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惠民华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学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军、王德英、李秀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东惠民华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学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5执4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惠民华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学达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军、王德英、李秀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军审判员  王建勋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誉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