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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曹某与禹某、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禹某,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1002号原告:曹某。被告:禹某,现年50岁。被告:贾某,现年40岁。原告曹某与被告禹某、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互付连带责任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铁永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 涛书 记 员 石银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