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9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才根、胡啟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才根,胡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8号申请执行人:胡才根,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胡啟明,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才根与被执行人胡啟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洪经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胡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胡才根代偿款6250元及利息损失(截止2012年8月6日止,利息为15592.5元;自2012年8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代偿款6250元为基数,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577元由被执行人胡啟明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胡啟明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等部门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啟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正按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胡才根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南平代理审判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张羽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