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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4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吐力尼别克·库那克拜诉李红军裁定.doc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吐力尼别克·库那克拜,李红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631号原告:吐力尼别克·库那克拜,男,1957年8月5日出生,现住巩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扎马提·达吾提,男,1980年9月6日出生,现住巩留县。被告:李红军,男,1968年5月1日出生,现住巩留县。原告吐力尼别克·库那克拜诉被告李红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吐力尼别克·库那克拜于同年4月19日以与被告李红军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吐力尼别克·库那克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吐力尼别克·库那克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吐力尼别克·库那克拜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俐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