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4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吐力尼别克·库那克拜诉李红军裁定.doc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吐力尼别克·库那克拜,李红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631号原告:吐力尼别克·库那克拜,男,1957年8月5日出生,现住巩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扎马提·达吾提,男,1980年9月6日出生,现住巩留县。被告:李红军,男,1968年5月1日出生,现住巩留县。原告吐力尼别克·库那克拜诉被告李红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吐力尼别克·库那克拜于同年4月19日以与被告李红军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吐力尼别克·库那克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吐力尼别克·库那克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吐力尼别克·库那克拜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俐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