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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3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大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大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7503行初18号原告:申大有,男,1963年3月1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安图县。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池北区。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住池北区。原告申大有,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池北管房征补字【2017】38号《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申大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要求撤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长管复决字【201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大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郭云海审判员  姜曾民审判员  陈琳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舒士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