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3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张海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张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303行审1号申请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89号。法定代表人郭晓城,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大明,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山海关区分局国土监察中队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张海涛,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申请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秦国土资罚字(2015)山综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没有明显违法并损害被申请人权益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秦国土资罚字(2015)山综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张海涛退还非法占用的4.08亩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审判长 刘万昆审判员 张 玮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