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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3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张海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张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303行审1号申请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89号。法定代表人郭晓城,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大明,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山海关区分局国土监察中队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张海涛,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申请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秦国土资罚字(2015)山综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没有明显违法并损害被申请人权益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秦国土资罚字(2015)山综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张海涛退还非法占用的4.08亩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审判长  刘万昆审判员  张 玮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