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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李伟曹、顾小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曹,顾小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3764号申请执行人:李伟曹,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顾小川,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李伟曹与被执行人顾小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2000元、执行费80元、诉讼费50元,合计12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37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春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云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