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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玉忠与被告赵玉成、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忠,赵玉成,张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1民初320号原告:赵玉忠,男,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赵玉成,男,1955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彪,男,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赵玉忠与被告赵玉成、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