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刘瑞彦与周军亮、石家庄龙源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彦,周军亮,石家庄龙源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晨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377号原告刘瑞彦,男,汉族,1955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赵县。委托代理人任晓东,男,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军亮,男,汉族,1983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元氏县。被告石家庄龙源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岩杰。被告元氏县晨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立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东支公司。负责人袁卫忠。原告刘瑞彦与被告周军亮、石家庄龙源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晨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96514.2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的事故车辆的投保的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该营业部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而原告起诉的被告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东支公司,主体不适格,故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瑞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晓蕊 微信公众号“”